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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逮捕新规定!2019年10月24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9-10-31



两高三部出台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再逮捕


2019-10-24 21:56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 陈菲)最高检日前联合最高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意见同时规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院、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指导意见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根据指导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

2019-10-27 09:32 来源: 公安部网站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10月24日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悉,《意见》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指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意见》强调,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并简要说明理由。对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快速办理,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可以集中移送审查起诉,但不得为集中移送拖延案件办理。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或者重大案件听取意见中提出的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意见》还提到,要加快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探索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置速裁法庭,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进行快速办理。


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接受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公安机关会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定期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进行交流,通报案件办理情况,总结实践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落实、不断完善跨部门绿色通道、专人联络、定期通报、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高检发〔2019〕13号

2019.10.24公布


《意见》全文如下:

http://www.mps.gov.cn/n6557558/c6765367/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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